海外註冊夫妻實例 離婚後不獲贍養費
發布時間: 2016/02/04 16:44
最後更新: 2016/02/05 10:33
雙方在海外舉行婚禮,他們彼此認為已正式結婚,但實際上卻沒有合法地締結婚姻,這會引致嚴重的法律後果。
正如我們在第一篇文章所提及到的浪漫結婚勝地,例如峇里島、布吉島和馬爾代夫等地所舉行的婚禮,很可能不會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文中所提及一對在馬爾代夫結婚的夫婦,他們育有孩子並且被雙方的家庭認定已婚。我們亦有另一案例涉及一對新人在岩里島舉行婚禮,他們並沒有在香港登記註冊婚姻,也沒有按照峇里島的婚姻法註冊,因此他們並沒有合法地締結婚姻。
他們獲發一張「結婚證書」,這對華人新人的所有家庭成員也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這位「妻子」繼後更育有三名子女並致力照顧家庭。
婚姻若要在香港獲得認可,雙方必須按照本系列第二篇文章所提及的步驟登記註冊結婚,或者依據海外當地的法律進行婚禮。
那麼,當我們的客戶發現了他們並沒有合法地結婚, 也不擁有法律權利就離婚事宜作出財務申索?
根據這兩個案例,他們維持了一段較長的婚姻,並育有三名子女。如果他們都是合法地結婚,法院很有可能仔細審查他們的資產繼而把資產初步以50/50的原則分配。案例中的兩位「丈夫」均非常富有,並擁有可觀的資金。而案例中的兩位「妻子」都沒有顯著的資產。
如果她們擁有的話,她們能夠根據物權法保存她們所擁有的資產。但是,她們早已認為雙方是合法結婚,並認為與丈夫的婚姻關係中所有的資產均為共同擁有,因此她們並沒有任何屬自己名下的資產。
即使物業是聯名共同擁有,它也會歸結為付錢購買的一方。如果他們已經合法地結婚,這兩位女士將有權獲得數百萬,甚至數千萬港元。
在一般的合法婚姻下,丈夫必須每月向妻子支付贍養費,尤其當孩子年紀還小和妻子沒有能力再培訓和就業。雖然法庭漸趨期望妻子能在離婚後上班工作及嘗試供養自己。
然而,很多時候法庭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受撫養子女和妻子的收入能力,讓她們在某段時間甚至是終生獲得經濟給養。
值得注意的是同居者並沒有同樣的法律權利去享有剛才所述的經濟援助、任何資產或收入。因此,她的「丈夫」可以斷絕對她的一切經濟支持。在我們的案例中,兩位「妻子」育有三名子女,她們都是孩子的主要照顧者。
作為母親,她們能夠申索按月的「照顧者津貼」,這可使她在照顧孩子的同時,維持自己的生活。法庭不希望父母雙方之間的生活條件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法官會考慮雙方在離婚前的生活水準作為審理的標準。此外,母親作為孩子的主要照顧者,可申請房屋資助。
然而,關鍵的問題取決於孩子身上,假如女方沒有育有子女,經濟援助將不適用。或其子女已年滿18歲或完成了全日制課程,有關的經濟援助將會終止。在這些情況下,女方將不能擁有長期的經濟保障。
當然,孩子也將會是非婚生子女。幸運的是,現時這個身份並沒有影響到孩子在香港所擁有的權利。但就監護權而言,母親將擁有有關子女的所有權利,如同子女是婚生的。然而,父親則必須向法庭申請他擁有相同的父母權利,並證明他是孩子的父親。
另外,非合法婚姻對於伴侶去世問題上也有影響,尤其當經濟支柱在沒有立下遺囑的情況下。如果雙方沒有合法結婚,「妻子」若要有權獲取遺產就必須證明「丈夫」生前是她的經濟依靠。
總之,婚姻須要認真對待,並不只是一場婚禮。仔細確保一切都是依法處理,否則可帶來災難性的影響。
標題經TOPick 編輯修改,原題為〈案例研究:申述海外結婚但不獲香港認可的「合法婚姻」夫婦,在資產分配(或其他方面)的潛在法律後果〉
撰文 : 古明慧律師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